• 启东一施工单位挖了一棵树,赔偿加处罚!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1-05-31  /  浏览:1970 次  /  

5月25日,市住建局接养护单位报告,公园北路(兴龙路口往南60米)有施工单位破坏绿化。5月26日,市住建局相关人员至现场勘验检查并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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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发现公园北路(兴龙路往南60米)处,西侧1棵香樟行道树、22棵夹竹桃被毁;东侧长7.9米、宽5.8米,面积45.82平方米麦冬被毁。因现场香樟、夹竹桃等树木已被清除,且肇事单位无法交待其去向,无法量取被毁树木规格。故量取周边3棵香樟(胸径分别为25.6厘米、26.7厘米、24.5厘米),取平均值25.6厘米认定为被砍伐香樟树规格,量取周边夹竹桃(树高200厘米),认定为被毁夹竹桃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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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该损坏树木花草的行为系南通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的公交站台搬迁项目建设所致。该工程施工队在未申请绿化移植审批的情况下便粗暴砍伐城市树木,直接将25.6厘米粗的香樟树截断后挖出树根,其余树木直接挖掘机毁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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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市住建局责令肇事单位按照南通市物价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明确我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通价费[2010]261号)的标准,对所砍伐、损坏的城市树木花草进行赔偿,赔偿金额33181元。



另,该行为已违反《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移交城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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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条例科普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市政、公用、通讯、电力、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切记,若要移植、砍伐(包括对主枝干等进行重修剪)务必先取得审批手续!

咨询电话:0513-68957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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